一、前言
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经济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2024年全行业增加值占GDP比例约为6.7%)。它不仅是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关键力量,还对上下游众多产业具有强大的带动作用,涉及建筑材料生产、设备租赁、劳务服务等多个领域,对经济增长、就业创造和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本文旨在相对全面、系统地研究建筑行业涉税风险,深入剖析各类风险点及其成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防控建议,为建筑企业提供参考。
由于建筑行业业务复杂多样,不同企业在经营模式、财务管理水平、项目特点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本文难以全面涵盖所有企业的具体情况。税收政策处于不断调整和完善过程中,新的政策法规可能在报告撰写后出台,导致部分分析内容存在时效性局限。部分企业的财务数据和涉税信息具有保密性,获取难度较大,可能影响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此外,由于行业的某些违法行为涉及“百万漕工衣食所系”,笔者虽有耳濡目染,但权衡利弊决定删去相关内容。
二、行业涉税现状
(一)纳税主体与征管模式
建筑行业的纳税主体包括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装饰企业、建筑劳务企业等。这些企业的规模大小不一,既有大型国有建筑企业集团,也有众多小型民营建筑企业。不同规模和性质的企业在财务管理水平、税务合规意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大型建筑企业集团通常具有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和税务管理制度,能够较好地应对税收征管要求。但由于其业务范围广泛,涉及多个地区和项目,在跨区域经营过程中,需要面临不同地区税收政策执行差异和征管协调问题。例如,在异地施工项目中,需要按照当地规定预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要处理好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申报和税款结算事宜。
小型建筑企业则可能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税务人员专业素质不足等问题。部分小型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可能存在发票管理混乱、成本核算不准确等情况,容易引发税务风险。一些小型建筑企业在采购材料时,为了贪图价格便宜,选择不索取发票,导致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也面临困难。
当前,我国对建筑行业的税收征管主要采取以票控税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模式。税务机关通过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认证、抵扣等环节进行监控,确保企业准确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对于建筑工程项目,要求企业进行项目登记,税务机关根据项目进度和收入确认情况,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进行审核和监管。对于跨区域施工项目,实施异地预缴和机构所在地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以防止税收流失。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由于建筑行业业务复杂、流动性大,仍然存在一些征管难点,如挂靠、转包、分包等经营模式下的纳税主体认定和税款征收问题,以及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难题等。
(二)税种构成
建筑行业税收体系复杂多元,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以及环保税等。在这些税种中,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建筑企业整体税负中占据突出地位,是企业税务管理的核心关注点。
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在建筑行业税收中占据重要地位。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一般计税方法),对于符合条件的清包工、甲供工程等项目,可以选择适用3%的简易计税方法。根据对多家建筑企业的调查分析,增值税在建筑企业缴纳的总税款中占比通常在40%-60%之间。
在我国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后,建筑业被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畴,按营业收入的3%计算缴纳营业税。然而,这一税制模式存在明显弊端,尤其是重复征税问题。建筑企业在采购原材料、设备等环节已承担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在销售环节缴纳营业税时,却无法抵扣前述进项税额,导致企业实际税负加重。
为化解重复征税问题,优化税收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我国自2012年起逐步推行“营改增”政策。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落地,建筑业正式纳入试点范围。自此,建筑业由缴纳营业税转为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初始为11%,后经政策调整降至9%;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选择减按1%的实际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近期,笔者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拜读了《一周年献礼:你好建筑营改增》、《40份文件和营改增一周年》等文章,里面都提到营改增一周年时建筑业整体增值税税负有所下降,但仔细读来,老项目简易计税和大型设备初始采购抵扣恐怕要占很大的因素。
202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转载了工人日报的《税收数据显示小微企业税负进一步减轻》一文,文中提到:“前三季度,我国小微企业税负为1.65%,同比下降9.6%。其中,主要行业税收负担显著减轻。……建筑业、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税负分别为1.67%和2.56%,较2019年下降19.8%和16.3%”。
在探讨建筑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率的变化情况时,笔者未能获取权威数据。不过,广东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刊登的《关于 “营改增” 税收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一文可供参考。然而,鉴于该文中存在不利于团结的内容,笔者在此不再引用。
关于建筑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变化情况,笔者没有找到权威的数据。不过在广东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上有一篇标题为《关于“营改增”税收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的文章(https://www.gdceg.com/news/3814.html)可供参考。鉴于该文存在不利于团结的内容,笔者也就不引用了。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通常税率为25%。若企业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条件,则可享受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在建筑企业总税款中的占比一般介于20% - 40%,其具体占比与企业的盈利水平密切相关。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同样构成建筑企业税负的一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依据,税率根据企业所在地不同,分为市区的7%、县城(镇)的5%以及其他地区的1%。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同样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率分别为3%和2%。这些附加税费在总税款中的占比相对较小,通常处于5% - 10%范围。
此外,印花税针对建筑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购销合同、租赁合同等),按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而环保税则主要针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等污染物征收。尽管这两种税种在建筑企业总税款中的占比较低,但若企业忽视相关法规,也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三、主要涉税风险
笔者在前言中阐述了建筑行业减税形势不是小好是大好的现状,不过在实务中,部分不太善于合理合法合规地经营地建筑企业也会遇到一些涉税风险。
进项抵扣链条断裂是主要问题之一。人工成本在建筑成本中占比超30%,但由于农民工就业的特殊性,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材料采购环节,供应商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仅能提供1%或者3%税率的发票,而建筑企业销项端税率为9%,巨大的税率差可能导致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
建筑行业工程项目分散,分包层级复杂,核算体系滞后。基层财务人员对增值税政策理解不深,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重复计税、发票管理混乱等情况,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税务负担和合规风险。
个人所得税征管也存在突出矛盾。农民工流动性极高,年均流动率超60%,这使得全员全额申报制度推行困难重重。部分企业为规避个税,采取“工资拆分”“虚列人头”等违规手段,为企业埋下了税务稽查的隐患。
(一)增值税风险
1.虚开发票风险
虚开发票是建筑行业增值税风险中的重灾区。由于建筑企业进项抵扣不足,部分不法企业为了降低税负,不惜铤而走险,采取多种手段虚开发票。常见的手段包括虚构业务,即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建筑材料采购、劳务服务等业务,从第三方获取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有的企业会与一些空壳公司签订虚假的设备租赁合同,实际上并没有真实的设备租赁行为发生,通过这种方式获取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利用关联劳务公司开具空头发票也是常见手段之一。部分建筑企业设立关联劳务公司,通过关联劳务公司向自身开具大量劳务发票,虚构劳务成本,以达到多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还有企业将包工包料业务伪装成清包工业务,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而实际上并不符合简易计税的条件,通过这种方式偷逃税款。
这些虚开发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对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虚开发票使得国家无法准确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和纳税能力,导致税收流失,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对于依法纳税的企业来说,虚开发票的企业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比较特殊的案例是挖沙厂的沙,由于环保等原因受到部分地方政府的监管,其开采量严格限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绝大多数挖砂厂采用简易计税,只能开出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注意,笔者之前在行业相关公司担任财务经理时曾要求经办人必须在纸质发票背面签字以防止报账人员对财务人员倒打一耙的恶劣事件发生——数电票时期一样可以参考这个办法。
目前建筑行业虽经多轮整顿,但仍然存在大量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转包行为。部分挂靠由于形式上没能自证,很容易被税务机关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预缴税款违规风险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时,需要按照一定的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建筑企业应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并及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部分建筑企业为了延迟纳税,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或未按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导致纳税义务滞后。一些企业在项目已经开工并取得一定工程进度款后,故意不申报预缴增值税,或者只申报很少一部分,将应预缴的税款拖延到后期缴纳。还有企业在确认收入时,故意少计收入,以减少预缴税款的金额。
预缴税款违规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税务机关一旦发现企业存在预缴税款违规行为,会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企业还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罚款金额通常为少缴税款的0.5倍至5倍不等。如果企业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某建筑企业2021年至2022年预收工程款六百余万元,在收款同期已经取得大量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发票,但由于与甲方对结算工程量存在争议而一直没有向甲方开具发票,也没有申报预缴增值税。2025年年初,税务机关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该企业的违规行为,要求该企业补申报预缴增值税及附加13万元,滞纳金7.8万元。
3.混合销售与兼营混淆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属于兼营销售。对于兼营销售,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征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计征。
在建筑行业中,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情况较为常见,但由于业务的复杂性和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两者容易混淆。一些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还销售建筑材料,如果这些材料是为了完成建筑服务而附带销售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建筑服务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企业将销售材料和提供建筑服务视为两项独立的业务,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照销售货物13%的税率和建筑服务9%的税率申报纳税,就属于混淆了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概念。同样,在设备租赁与安装服务中,如果企业未分别核算设备租赁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误将两者都按照设备租赁的低税率申报,也会引发补税风险。
假设某建筑企业为某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同时销售建筑材料,该项目总价款为1000万元,其中建筑材料销售额为300万元,建筑服务销售额为700万元。由于企业未正确区分混合销售与兼营,将建筑材料销售额按照13%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销售额按照9%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在检查后认定该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统一按照建筑服务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需要补缴税款,补缴金额为:300×(13%-9%)=12万元(此处负数表示应补缴税款),同时还可能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等处罚。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务成本,还可能引发税务纠纷,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一些特殊行业根据相关规定必须分别核算材料与劳务,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等情况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开具发票,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
1.成本扣除凭证缺失风险
在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工工资发放和不合规发票列支成本是导致成本扣除凭证缺失的主要问题。建筑行业用工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和临时性,临时工数量众多。部分企业在发放临时工工资时,采用现金发放的方式,且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这种情况下,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部分临时工工资无法在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通过不合规发票列支成本。这些不合规发票可能是伪造的发票、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或者是未按规定填写的发票等。使用不合规发票列支成本,不仅违反了税收法规,还会导致企业成本核算不准确,利润虚增或虚减。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一旦发现不合规发票列支成本的情况,会要求企业进行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还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例如,某建筑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有50万元的临时工工资以现金发放,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按照税收规定,这50万元的临时工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假设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此外,税务机关还对企业处以补缴税款0.5倍的罚款,即6.25万元。这使得企业的经济负担大幅增加,同时也影响了企业的纳税信用。
2.税收优惠误用风险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部分建筑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出现误用的情况。一些企业在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情况下,故意调整财务数据,虚假申报,以套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还有企业在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未达到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情况下,仍然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却未留存备查资料。
某建筑企业位于西部地区,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仅为50%,不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60%以上的条件,但该企业却按照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企业补缴税款,按照25%的正常税率计算,补缴税款金额为:假设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原本按15%税率缴纳税款1000×15%=150万元,应补缴税款1000×(25%-15%)=100万元。同时,企业还因未留存备查资料,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这不仅使企业需要补缴大量税款,还损害了企业的信誉,影响了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三)个人所得税风险
1.全员申报执行难风险
建筑工人的用工特点给个税申报带来了诸多难题。建筑工人多地任职现象普遍,他们可能在不同地区的多个建筑项目中工作,获取收入。由于各地税务机关之间信息共享存在一定障碍,这就容易导致同一建筑工人的收入在不同地区被重复申报或漏报。许多建筑工人属于短期用工,工作时间不固定,流动性大,企业难以准确掌握其收入情况和工作时间,这也增加了个税申报的难度。
2021年广东某建筑企业就因个税申报混乱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超200万元。该企业在多个建筑项目中雇佣了大量建筑工人,但由于对工人的用工情况和收入情况掌握不全面,在个税申报时出现了大量重复申报和漏报的情况。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比对和核查,发现了该企业的问题,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也反映出建筑行业在全员申报执行方面存在的风险,如果企业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会面临税务风险,还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某些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照全额的职工薪酬申报,在个税系统中又按照调整后的工资薪金申报,系统一比对,就会发现问题。
2019年新个税系统上线后,经常出现员工投诉虚报工资的情况,投诉人数较多时可能还会触发风控调查甚至稽查介入。一些企业通过让包工头成立个体户的方式来规避这种风险,但在支付薪酬时又没有保留必要的证据,造成了更多的问题与风险。
2.社保与个税脱节风险
社保与个税申报基数不符是建筑行业中较为常见的现象。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在申报社保时,仅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而在申报个税时,却按照员工的实际收入申报。这就导致社保与个税申报基数不一致,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社保与个税申报基数不符可能会引发多部门的联合监管和处罚。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会关注社保与个税申报基数的一致性。一旦发现问题,税务机关可能会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会要求企业补缴社保费用,并可能对企业处以罚款。企业的这种行为还会影响员工的权益,引发员工的不满,对企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假设某建筑企业有100名员工,员工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但企业在申报社保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00元缴纳社保。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要求企业补缴社保费用,补缴金额为:(8000-3000)×社保缴费比例×100×补缴月数。同时,社保部门还可能对企业处以补缴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这将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会影响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四)行业特殊业务涉税风险
1.外包与挂靠风险
业务模式:行业平均分包率非常高,部分企业通过“资质共享”收取管理费(如某特级资质企业年挂靠管理费收入数亿元)。
涉税风险:①虚开劳务分包发票;②社保与劳动关系分离导致个税征管漏洞;③被挂靠方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咨询费掩盖商业贿赂
操作手法:通过虚构咨询服务合同、支付"专家评审费"等名义转移资金。
税务特征:发票品目多为“市场调研”“技术咨询”,缺乏实质性服务内容。
典型案例:某大型企子公司因虚列咨询费套取资金数亿元,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题外话,咨询费和技术服务费的发票在医疗相关行业都属于常见且被各个部门重点监控的对象。
(五)其他税种和非税风险
1.环保税漏缴风险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建筑施工扬尘属于应税污染物,应缴纳环保税。环保税的计算依据是施工扬尘产生量系数和削减系数,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单位税额。建筑施工扬尘产生量系数根据不同的施工类型和施工阶段确定,扬尘削减系数则根据采取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确定。
许多建筑企业对施工扬尘环保税的规定认识不足,存在漏缴的情况。一些企业认为施工扬尘是不可避免的,不需要缴纳环保税;还有企业对环保税的计算方法不了解,不知道如何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导致漏缴。2023年北京某项目就因施工扬尘未按规定申报环保税,被处罚款150万元。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施工扬尘,但企业未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环保税。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后,对企业进行了处罚,这不仅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也对企业的环保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2.印花税遗漏风险
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税率根据合同类型确定,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金额计算应纳税额,并及时缴纳印花税。
部分建筑企业在以电子形式签订分包合同时,由于对印花税政策不熟悉,或者对电子合同的印花税缴纳重视程度不够,容易出现遗漏缴纳印花税的情况。近年某地税务稽查发现建筑企业印花税漏缴率超过三分之一。一些企业认为电子合同不同于纸质合同,不需要贴花;还有企业在签订电子合同时,没有及时计算和缴纳印花税,导致漏缴。这不仅会导致企业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还会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如果企业多次出现印花税漏缴的情况,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企业的税务合规成本。
3.残保金和工会经费漏缴风险
建筑行业项目分散、用工流动性大,易出现跨地区用工统计遗漏(例如短期临时工),导致计算基数不准确。
很多实际用工人数超过30人的企业,未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按职工总数1.6%比例安置残疾人的企业需缴纳残保金。
而未按工资总额2%拨缴工会经费的企业更是比比皆是。
建筑行业早已经过了“遍地捡钱”的黄金期,人工成本占比又越来越高。以笔者认识的某个企业经营者为例,人工成本占总成本超40%,如果完全按照上述比例缴纳,则需要缴纳的费用总额为总收入的40%×(1.6%+2%)≈1.3%。某些项目扣除灰色与其他支出,实际利润只有5%上下,而且经常出现回款长期拖欠的情况,连正税都可能拖欠,遑论各种非税费用。
四、风险成因
(一)政策设计与行业特性错配
增值税“环环抵扣”机制的核心在于通过上下游企业之间的进项税额抵扣,实现税收的逐级传递和最终消费者承担税负的目的。在理想状态下,企业能够顺利获取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进项税额,从而保证税负的合理性和税收征管的顺畅性。然而,建筑行业的经营模式却与这一机制存在诸多冲突。
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甲方强势的现象。在项目招投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甲方往往占据主导地位,拥有较大的话语权。这使得建筑企业在与甲方的谈判中处于劣势,难以争取到有利的付款条件。许多建筑项目要求建筑企业先行垫资施工,从项目前期的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到人工费用支付,都需要建筑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而工程款的结算却往往滞后,甲方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导致建筑企业资金回笼缓慢。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即使取得了进项发票,也可能因为资金紧张而无法及时支付货款,从而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由于工程款拖欠,企业无法按时支付供应商货款,供应商可能拒绝提供发票或延迟提供发票,使得企业的进项抵扣链条断裂,税负增加。
建筑行业的垫资施工模式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现金流压力。垫资施工意味着企业在项目初期就要投入大量资金,而这些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被长期占用。在项目建设期间,企业不仅要承担资金的时间成本,还要面临各种不确定性风险,如原材料价格波动、工程变更、工期延误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企业成本增加,进一步加剧现金流紧张的局面。而在增值税“环环抵扣”机制下,企业只有在实际支付货款并取得合规发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对于资金紧张的建筑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企业可能因为无法及时取得进项发票而多缴纳增值税,导致资金更加紧张,形成恶性循环。
(二)灰色利益链驱动
“阴阳合同”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在项目招投标和合同签订过程中,建筑企业与甲方可能会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对外公开的“阳合同”,用于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合同金额通常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和招标要求确定;另一份是私下签订的“阴合同”,合同金额低于“阳合同”,实际执行的是“阴合同”。通过这种方式,双方可以达到转移利润、逃避税收的目的。建筑企业通过“阴阳合同”降低了项目的表面收入,从而减少了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甲方则可以以较低的价格支付工程款,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虚开发票也是建筑行业中存在的严重问题。部分企业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与材料供应商串通,虚构材料采购业务,开具虚假的增值税发票。这些发票被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一些企业还会通过关联劳务公司开具空头发票,虚构劳务成本,进一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虚开发票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通过虚开发票,违法企业可以降低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不正当的优势,挤压了合法企业的生存空间。
建筑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了获取项目,往往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包括参与灰色利益链。在一些项目中,企业为了满足甲方的不合理要求,或者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可能会选择与甲方或其他相关方合谋,进行违法违规操作。部分企业为了获取项目,可能会向甲方行贿,然后通过“阴阳合同”、虚开发票等方式将行贿成本转嫁给国家税收,从而形成了一条复杂的灰色利益链。监管不力也为灰色利益链的存在提供了土壤。一些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漏洞和不足,对建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使得违法企业有恃无恐,进一步助长了灰色利益链的蔓延。
(三)技术手段滞后
“金税四期”作为我国税收征管系统的重大升级,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实现了对企业税务信息的全链条监控。它能够实时采集和分析企业的发票开具、进项抵扣、成本费用列支等涉税数据,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精准识别和预警。“金税四期”可以通过对企业发票数据的比对,发现发票开具异常、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问题,及时提示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多数中小企业由于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限制,尚未采用数字化税务管理系统。它们仍然依赖传统的手工记账、人工申报等方式进行税务管理,这种方式效率低下,容易出现错误,且难以应对“金税四期”的严格监控。在发票管理方面,传统方式难以实现对发票真伪、开具合规性的实时查验,容易导致企业接收虚开发票,增加税务风险。在成本核算和申报环节,手工操作容易出现数据不准确、申报不及时等问题,一旦被“金税四期”系统监测到异常,就可能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和检查。
中小企业在面对“金税四期”的监控时,往往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由于缺乏数字化管理工具,企业无法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税务风险,也难以对税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以便调整经营策略和税务筹划方案。当税务机关根据“金税四期”系统的预警信息进行检查时,企业可能因为无法提供准确、完整的税务资料,而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处罚。因此,中小企业提升技术手段,采用数字化税务管理系统,是应对“金税四期”监控、降低税务风险的关键。
五、典型案例
(一)案例详情介绍
2024年,税务机关在对某建筑集团进行常规税务检查时,发现该集团的增值税发票抵扣存在异常情况。经过深入调查,揭开了一起涉及金额高达3.2亿元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大案。
该建筑集团主要从事各类大型建筑工程的施工,业务范围覆盖多个省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进项税额不足,为了降低增值税税负,该集团的管理层与一些不法分子勾结,精心策划了一系列虚开发票的行为。
虚构设备租赁业务是他们的主要手段之一。该建筑集团与多家空壳设备租赁公司签订虚假的设备租赁合同,这些空壳公司实际上并没有真实的设备可供出租。合同中约定的设备租赁价格远远高于市场正常价格,以此来虚增成本。例如,一台市场租金每月为1万元的设备,在虚假合同中被抬高到每月5万元。空壳设备租赁公司根据这些虚假合同,向建筑集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税额也相应增加。建筑集团在收到发票后,将其用于进项税额抵扣,从而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利用关联劳务公司开具空头发票也是他们常用的伎俩。该建筑集团设立了几家关联劳务公司,这些劳务公司与建筑集团之间并没有实际的劳务服务发生。但关联劳务公司却向建筑集团开具大量劳务发票,虚构劳务成本。劳务发票的开具金额和数量与实际劳务情况严重不符。这些空头发票被建筑集团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在整个作案过程中,该建筑集团通过精心设计资金流转路径来掩盖虚开发票的事实。建筑集团将款项支付给空壳设备租赁公司和关联劳务公司后,这些公司会扣除一定比例的开票费用,通常为发票金额的5%-10%,然后将剩余款项通过各种方式转回给建筑集团的管理层或其指定的个人账户。资金的流转看似正常,但实际上是为了制造虚假的交易痕迹,以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
随着虚开发票行为的不断进行,该建筑集团的税务风险也在逐渐积累。由于虚开发票的金额巨大,导致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务机关通过“金税四期”系统的大数据分析,发现了该建筑集团的异常发票抵扣情况和成本列支问题,从而展开了深入调查。经过数月的调查取证,税务机关掌握了该建筑集团虚开发票的充分证据,最终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查处。
(二)案例风险分析与警示
这起案例涉及多种涉税风险,给建筑企业敲响了警钟。虚开发票行为严重违反了税收法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本案例中,该建筑集团虚开3.2亿元增值税发票,其税款数额巨大,相关责任人面临着严厉的刑事处罚。
虚开发票不仅会导致企业面临刑事风险,还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企业需要补缴大量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该建筑集团被追缴税款及罚款合计1.1亿元,这对企业的财务状况造成了致命打击,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虚开发票还会损害企业的声誉和信誉,使企业在市场上失去合作伙伴和客户的信任,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建筑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税收法规,杜绝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真实、合法、合规。要加强对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审查,避免与不法企业合作,防止接收虚开发票。企业还应加强对员工的税务培训,提高员工的税务合规意识,让员工认识到虚开发票的严重后果。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有效防范涉税风险,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防控建议
(一)优化供应链管理
在建筑行业中,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对于企业的税务管理和成本控制具有重要意义。一般纳税人供应商能够提供税率为13%、9%等较高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使得建筑企业在采购材料、设备等物资时,能够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以采购钢材为例,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处采购,若取得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销售建筑服务计算销项税额时,这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对于小规模供应商,企业应实施“价格+税率”综合比价。在比较供应商报价时,不能仅仅关注价格的高低,还要考虑税率对成本的影响。通过计算不同供应商的含税价格和可抵扣进项税额,得出综合成本,选择综合成本最低的供应商。假设某建筑企业需要采购一批建筑材料,有两家供应商报价,小规模供应商报价103万元,可提供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报价113万元,可提供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表面上看,小规模供应商报价更低,但通过计算综合成本,小规模供应商的综合成本为103÷(1+3%)=100万元,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的综合成本为113÷(1+13%)=100万元,两者综合成本相同。若考虑附加税费因素,由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更多,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更少,其实际成本更低。因此,通过“价格+税率”综合比价,企业能够更准确地评估供应商的成本,避免因只看价格而忽视税率导致的隐性成本增加。
降低隐性成本是优化供应链管理的重要目标。选择合适的供应商不仅可以减少企业的税务成本,还能提高采购物资的质量和供应的稳定性。优质的供应商能够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返工和损失,从而降低企业的隐性成本。稳定的供应关系可以确保物资按时供应,避免因物资短缺导致的工期延误,减少企业的违约风险和额外成本。
(二)强化业财融合
BIM(建筑信息模型)系统是一种数字化工具,它能够集成建筑工程项目的各种信息,包括工程进度、成本数据、材料使用情况等。通过BIM系统,企业可以实现对工程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为业财融合提供有力支持。
在实现收入与进项发票同步匹配方面,BIM系统可以发挥关键作用。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BIM系统可以实时跟踪工程进度,根据工程进度确认收入。通过与企业的财务系统集成,BIM系统能够及时获取采购发票等财务信息,实现收入与进项发票的同步匹配。当工程进度达到一定阶段,确认相应的收入时,BIM系统可以自动关联该阶段所对应的采购发票,确保进项税额能够及时抵扣。这样可以避免因收入和进项发票不匹配导致的税务风险,如进项税额抵扣不及时,导致企业多缴纳增值税;或收入确认不准确,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某建筑企业在一个大型建筑项目中应用BIM系统。在项目施工过程中,BIM系统实时记录工程进度,当主体结构施工完成50%时,系统自动确认相应的收入。同时,通过与财务系统的集成,BIM系统获取了该阶段采购建筑材料的发票信息,实现了收入与进项发票的同步匹配。这使得企业能够准确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避免了税务风险,提高了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通过BIM系统集成数据,实现收入与进项发票同步匹配,有助于企业加强税务管理,降低税务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三)合规用工转型
推广“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农民工实名制”能够准确记录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便于企业对农民工进行管理,也为个税申报提供了准确的数据基础。通过建立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该账户,确保专款专用,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缩短了支付链条,减少了工资拖欠的风险。这一模式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能够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
探索灵活用工平台合作也是建筑企业应对用工难题和降低个税申报压力的有效途径。灵活用工平台可以为建筑企业提供灵活的用工解决方案,企业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通过平台招聘临时工、短期工等。灵活用工平台通常具有专业的税务管理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合规的发票,解决企业用工发票难题。平台可以代征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缴纳,减轻了企业的个税申报负担。企业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招聘100名临时工,平台为企业提供了合规的发票,企业可以将这部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平台按照规定代征临时工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无需再为这100名临时工进行繁琐的个税申报工作,降低了企业的税务风险和管理成本。
七、结论与展望
(一)总结
本文对建筑行业涉税风险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营改增”背景下,面临着复杂的涉税环境和严峻的风险挑战。
通过对行业涉税现状的分析,发现“营改增”虽然旨在完善税收体系,但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部分企业税负反而上升。人工成本无法抵扣、材料采购进项抵扣不足以及核算体系滞后等问题,导致企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缴纳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增值税方面,虚开发票、预缴税款违规、混合销售与兼营混淆等风险较为突出;企业所得税方面,成本扣除凭证缺失和税收优惠误用风险值得关注;个人所得税方面,全员申报执行难和社保与个税脱节风险亟待解决;其他税种方面,环保税漏缴和印花税遗漏风险也不容忽视。
深入剖析风险成因,发现政策设计与行业特性错配是重要因素,增值税“环环抵扣”机制与建筑行业“甲方强势、垫资施工”模式冲突,导致企业现金流压力增大,进项抵扣困难。灰色利益链驱动下的“阴阳合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以及多数中小企业技术手段滞后,难以应对“金税四期”全链条监控,进一步加剧了涉税风险。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直观展示了建筑企业涉税风险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某建筑集团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不仅使企业面临巨额罚款和法律制裁,还对行业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针对这些风险,从企业和政策两个层面提出了防控建议。企业应优化供应链管理,选择合适的供应商,降低隐性成本;强化业财融合,利用BIM系统实现收入与进项发票同步匹配;推进合规用工转型,推广“农民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模式,探索灵活用工平台合作。政策层面,应完善税制设计,对人工成本占比高的项目给予进项加计扣除,扩大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推进数字化征管,建立全国建筑行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风险智能预警。
(二)展望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建筑行业涉税风险防控将呈现新的趋势。税收政策将更加注重与建筑行业特性的契合,进一步优化税制设计,减轻企业税负。可能会出台更多针对建筑行业人工成本、进项抵扣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数字化征管将成为未来税收管理的核心手段。“金税四期”及后续系统的不断完善,将实现对建筑企业税务信息的全方位、实时监控。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将在税收征管中得到更广泛应用,提高征管效率和精准度。区块链技术可用于发票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有效防范虚开发票风险;人工智能可对企业的税务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及时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点。
建筑企业自身也将不断提升税务管理水平。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提高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的税务合规意识。积极应用数字化工具,实现税务管理的智能化和自动化。通过建立税务风险预警系统,实时监测企业的税务风险状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化解。
建筑行业涉税风险防控需要企业、税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共同努力。企业要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加强自身管理;税务部门要优化政策供给,提高征管服务水平;监管机构要强化跨部门数据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只有构建“制度+科技+信用”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才能有效防控建筑行业涉税风险,推动建筑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做出更大贡献。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只涉及建筑企业涉税风险,至于项目款回不来,那不在人力所能及的范围。